物流安全责任保险

发布: 2020-2-15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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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被保险人在从事物流工作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导致下列事故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触礁、搁浅。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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